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装修要求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阮晶晶。接下来准备用三期专题的时间来和大家介绍2018年4月1日生效的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与“餐饮场所”有关的消防装修要求。我计划按照餐饮场所所在的建筑类别:
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地下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这三类分别进行介绍,便于大家查找和使用。
之所以想到做“餐饮场所消防装修要求”这个专题,并且分三期来制作,主要是考虑到目前餐饮行业发达,且更新换代速度快,在商场里人气很旺,通常一个餐饮店从装修到开业也就几十天左右的时间,如果不注意消防规范要求,装饰材料选择错误,耽误开业,遗留消防隐患,那么带来的影响就太大了。
好,我们来说正题。
1、性质分类。
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指的是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也就是通常6层及6层以下的公共建筑内设置的餐饮场所。
2、消防装修要求
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条,5.1.2条,5.1.3条这三条中有具体的规定,我把规范的正文放在了文稿中。我来简要介绍下上述这三条的内容,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的装修要求,看表格5.1.1条第14格的内容,其中餐饮场所营业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和营业面积小于等于100平米的,要求不一样。表格中的A级指的是用不燃材料,B1级指的是用难燃材料,B2级指的是用可燃材料。当场所符合5.1.2条或5.1.3条中提到的要求的时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以在表格的基础上降低一级,也就是说,如果5.1.1条中要求为用A级不燃材料的,当满足5.1.2条或5.1.3条的时候,可以降低为采用B1级难燃材料即可。
3、规范正文
5.1.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1.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其他需要了解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5.1.1条,5.1.2条,5.1.3条这三个条文以外,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第4章内还有很多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留意。我这里列出几条:
①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②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③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④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⑤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⑥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5、最后啰嗦
今天说的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指的是候机楼、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以外的餐饮场所,在5.1.1表格第14格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设置在候机楼、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这些建筑内的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请见5.1.1表格第1格和第2格的内容。